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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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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被除名的情形: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1条)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可以被除名的情形: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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