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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去世后,可以办理死亡退保,由其原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提供盖章的《减少表》、死亡证明(可以由医院、派出所或者火葬场提供)、《养老保险手册》...
如果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退休之后可以领到去世。可以参看《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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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奶奶去世继承权吗可参考如下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享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各地规定,劳动者没有退休之前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在部分省市,对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未成年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对此,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死亡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可以提取家属可以去参保的社保局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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