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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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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指的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等级、误工的时间区段以及有关的后续治疗费用等。我们都清楚的明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就会出现很严峻的形势,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有哪些流程呢?第一、应该清楚一旦有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出现的各种需要接受检验的、鉴定的、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等均是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委托或指派的,或者是当事人在事情发生时直接委托指派的;这一系列的事情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最后以书面的形式来进行总结,加盖机构印章,使说服力度更加强有力度。第二、当事人会在鉴定结束之后两天之内收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当然,这期间若是对鉴定结果有其他异议和想法的,可以在之后的三天之内提出要求重新进行事故的调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同意之后,当事人就不用在考虑太多的问题了,交管部门会重新派出其他的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更加可靠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三,若申请了要求重新对事故进行调查的,则只有一次机会;而调查的时间与第一次调查时所用的时间限度都相同。第四,制作有关的事故评定书,并应有评定人员的签名。事故的一般情况、案情介绍、检查结果和分析以及相关的摘抄等内容都属于评定书的内容。第五,若是有多个机构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鉴定,则需要对鉴定的交通事故出具不止一份的鉴定结论,依据各个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大家都会采用级别较高的机构鉴定出来的结论作为结果,去除级别低的机构鉴定出的结论,使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更加准确无误。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2、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具体时间规定:伤残鉴定结果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出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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