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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0条: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知道伪造货币运输,总额在4000元以上或...
1、现行《刑法》对运输假币罪既遂的量刑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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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 2、运输的假币数额较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属于运输假币罪,按照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有关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的量刑情况,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不同,那么所对应的量刑情况也是不同的,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节,应当根据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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