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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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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期限延长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KIPO下发通知的申请,并适用于就首次驳回意见提交答复以及最后一次提交驳回答复意见的情形。然而除官方行为外,请求对申请进行修改或提交文件不在此适用范围之内。 截至目前,韩国在延长指定期限方面缺乏具体标准。《韩国专利法》规定,由审查员根据相关方的利益,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延长期限请求。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将提交答复意见的期限限制在包括基本指定期限在内的最多6个月以内。 自2008年7月1日起,韩国将延长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指定期限。根据该制度,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对于申请人的指定答复期限在原有的2个月基础上可再延长4个月。 若申请人请求延长的期限在4个月以内,则延长请求会自动被批准;若请求延长的期限超过4个月,则申请人须在请求书中提交合理的理由,由审查员对请求理由进行审查。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程序:咨询、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技术交底、确定申请方案、准备申请文件、审查、审查结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1、咨询。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专利代理机构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 2、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3、技术交底。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申请书的内容有以下这些: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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