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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免除处罚,是否还可以剥夺其他处罚

2022-01-26
答复:《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应当明确,《刑法》对杀人犯和贪污犯在适用自首和立功的规定上没有设定不同的适用条件。在适用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时应当注意:第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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