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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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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医疗的诉讼时效适用为一年。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只所以这么短,这是因为,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诉讼解决纠纷;从情理上讲,个人身体受到明显伤害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两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诉医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这是因为,很多医疗伤害当时表现并不明显,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觉。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 (一)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而更多地适用“知道”的标糊行认定。 (二)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许多损害发生的原因,难以为普通患者所能了解,有些药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损害,要经过数年时间才能清楚,因此,应当考虑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不易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三)起算时间的确定要考虑伤害的明显程度。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可以从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操作: 1.医疗损害行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一经实施,当事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开始起算。 2.医疗损害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医疗损害行为侵害健康权的,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伤害在侵害之时不能发生的,经检查确诊伤害的,从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伤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在确诊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四)合理考虑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进行咨询、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解决、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等,均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另外,虽然患者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是如果患者因受到侵害而住院治疗,提起诉讼或者主张有困难的,也可以有考虑诉讼时效的中止。 (五)将诉讼时效完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一方当事人。加害人是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其对患者伤情发生等情况在举证能力上强于患者,患者一般难以确切得知,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应当将证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事故纠纷是由院方和患者引起的,如果双方的纠纷协商不好的话,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在起诉时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但前提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胜诉权利。
的诉讼时效:我国《》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而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医患之间只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然而,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可见,在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违约责任与责任的竞合。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该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因此,只有当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仅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如果当患者选择违约作为诉因,即以医疗机构违约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可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否则,如果不分情况只要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就简单地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仅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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