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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股份办理流程

2022-0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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