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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的情形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
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的情形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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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律原文早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种情况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种,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种,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种,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释放。
其实,法律原文早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种情况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一种,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一种,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一种,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看看你朋友犯的是什么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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