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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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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按约定核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约定定定期向借款人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
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按约定核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约定定定期向借款人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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