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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哪些,范围有哪些?

2022-08-05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先后经历了慈善事业阶段(18、19世纪)、个人权利阶段(20世纪前半段)和福利国家政策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法律援助逐渐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接受。我国虽然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有了指定辩护的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2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司法部都及时联合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在这些特殊群体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国务院于2003年7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系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后,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受到重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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