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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犯在看守所的权利有哪些

2021-04-15
会见、通信(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获得批准后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要求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还须报同级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外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往信件中,不得有涉及案情和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及不利监所管理教育的内容。(三)留所服刑罪犯的近亲属、监护人原则上每月可以与留所服刑罪犯会见二次;并可与留所服刑罪犯通信,信件中不得有妨碍罪犯改造和影响监所安全的内容。(四)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与在押人员会见,必须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会见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小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不准拍照、录相、录音,不准被会见人使用通讯工具,不准为被会见人传递信件、物品等。会见谈话中不得使用暗语,不得涉及案情和交谈不利安全管理的话题。送物、接济(一)在押人员亲友可向在押人员捎带必需的衣服、被褥、洗漱用具,但必须经看守所检查,确认无违禁物品并进行登记后,才能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其它可能引起不安全隐患的物品中,如牙膏、肥皂、食品等,不能由在押人员亲友自行捎带,由看守所代为办理。(二)在押人员家属、亲友可以对在押人员在生活、卫生保健、医疗等方面给予接济。在押人员回家探视(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死亡或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特别重大的以外,可以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回家探视。(二)办理程序:由在押人员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批准。收费(一)在押人员的伙食由国家按规定标准供应,看守所不向在押人员及家属收取伙食费。(二)看守所依法对经人民法院决定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罪犯收取保证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或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不归者,其保证金用于公安机关追逃等费用开支。无上述情况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交纳人。(三)在押人员近亲属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不收取费用。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之后律师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若符合条件的话也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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