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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将受到的处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
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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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1.机动车上路行驶之前,必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给予检验。 2.机动车被扣留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对被扣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这一标准,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机动车补办了交强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3.另外,如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虽已投保交强险,但是未将交强险的标志放置于该机动车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同时有权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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