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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一般应平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
第一继承人分配比例一般应当均等,比如有五个继承人,每个人的分配比例为百分之 二十,有四个继承人的,每个人的分配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在协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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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或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有扶养赡养义务及能力却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若产生纠纷,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继承份额,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一般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或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有扶养赡养义务及能力却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若产生纠纷,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继承份额,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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