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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政复议意见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
行政复议包括:(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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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审理意见,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般情况下,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规程有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规范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和使用“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法制办负责组建,其工作和议事规则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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