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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医疗纠纷如何举证

2021-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医疗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这一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患者(原告)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首先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造成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证明上述问题,请求权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上问题,患者(原告)可以通过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诊断结论或诊断证明来证明。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要求医生在第一时间及时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一证明不能仅仅是言语的抗辩,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没有合理的说服力,足以使人信任,符合法定要求,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将承担败诉结果。因此,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获得证明,是医疗机构的有利选择;作为患者(原告)的律师,一般不会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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