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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能否要求相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有意见认为不可以,笔者认为...
合同解除按照以下方式赔偿损失: 1、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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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话,那么就按照相关的违约约定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进行约定违约事项的话,那么就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进行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不适用任意解除权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请求赔偿其损失,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有免责条款的,可以免除其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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