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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土地的征收和收回。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按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村子里的土地归整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使用者(村民...
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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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一般是无权征收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根据上述规定,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综上所述,村委会从性质上来说是在行政方面没有任何的权力而只能对本村村民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组织,所以如果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将村民的土地收回用作公用是绝对违法的,被侵害的公民如果认为有需要的话是可以直接起诉或者行政复议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而具体的发放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去执行: 1、补偿款将有县市级政府统一下拨补偿款至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每户应获得的理赔数额发放给大家; 2、发放款项的具体补偿明细,这一部分是根据上级有关部分根据当地土地的实际价格以及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补偿款统计计算。这其中包含的具体补偿明细大大小小加起来应该至少有十余种,每家每户根据发到大家手上的拆迁补偿明细一一对应计算,因此村委会有发放权,但是无法决定给大家发多少。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补偿要求严格进行补偿款的发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补偿款,具体的比例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村委会是无权私自决定截留的。 这些钱款虽然由村集体获取,但是这些提留必关须进行公示,让村民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这些钱都只能用在村里以后的整体发展建设中,不可私自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然后由村民小组向所有村民分配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的所有村民,只要属于村村民,都有理由分配。分配原则:(1)实施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贴,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实行平均分配。(2)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3)农村土地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实行统一经营的,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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