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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农村拆迁补偿都是按照户头来进行的,当然也会考虑到人口的数量。但是目前每个地方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一定的差别,去相关的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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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用房屋造成的生产和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第十八条被征用房屋的,被征用人符合被征用房屋价值的市、自治区的,可以对被征用房屋的价格进行补偿。被征用机构对被征用房屋的市、自治区作出类似的评估价格的,不得到被征用机构的评估决定。被征用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用房屋的市、自治区的,对被征用房屋价格进行补偿。第十九条件,对被征用房地产的市、直辖市、自治区的,可以对被征用房屋的,对被征用机构应当按照被征用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用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用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房屋,并与被征用人计算、结算被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旧城重建个人住宅,被征用人选择在重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交换的,由被征用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由被征用房屋产权交换前的房屋。第二十二条由被征用人向被征用地区、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房屋交换房屋的补偿。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国务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由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和禁止养殖区域,或因严重污染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造成畜禽养殖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不同不同,各省的相关搬迁补偿标准也不同。《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确定。评价依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房屋结构、面积、装修质量。对评价确定的被征用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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