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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了水痘,由于孩子读幼儿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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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黄毛来拆房子,同时也交代黄毛帮找人来,定拆6间,每间100元”。因此,黄毛与学校之间属于承揽关系。4晚黄毛听完夏东主任的电话后,叫自己的老婆[姚着],李中,陈金明天一起去帮助学校拆旧房子.因此,黄毛与李中之间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与死亡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这个有争议,估计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校门口能不能被划定为工作地点很难说,其次因为什么摔伤,与工作有没有关系;如果算上班路上的话,自己摔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学生在校期间老师打学生犯法。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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