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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条所称“总资产”系指外资金融机构的在华总资产,其计算方法如下:在华总资产=总资产-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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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独资机构的总管理机构的董事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简历。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更换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以上的外籍人员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长的申请信;(二)拟任副行长、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人员的简历。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及副行长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或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具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经历;(三)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的破产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或副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公司的破产记录,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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