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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第一位,第二位是有担保的债仅,第三位是工人工资福利等等,第四位是国家和税,第五位是普通债权。...
破产清算债权的顺位规定为: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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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以上是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分配的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全部清偿前不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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