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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发改、安监、、建设、卫生、...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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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悬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特别要对农用车辆上路打碾晒粮、摆摊设点、占路集市、农用车载人等违法行为,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交通管理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手机、和,微信和农村“普法长廊”、“法制橱窗”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交警主要负责人、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县(区)、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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