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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2021-10-29
(一)未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徒刑期间,当然是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停止行使政治权利。参照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3日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答案(以下简称答案)第十五项关于所有未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决犯因监禁或拘留,应当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答案,我们认为是停止行使政治权利,而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二)被判处缓刑未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缓刑期间是否有政治权利。参照答案第十六项关于被判处缓刑的反革命分子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的答案,被判处缓刑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政治权利;被判处缓刑的一般刑事罪犯,在缓刑期间应当认为有政治权利。(三)被判处未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劳动期间是否有政治权利。根据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他指出:在刑事处分中,劳动和管制的处分是有规定的。这两种处分适用于那些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剥夺一部分或全部政治权利并进行改造的罪犯。

相关法规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第一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当中第69条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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