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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
请参考以下内容: 1.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这一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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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手段适当。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必须为达到的结果相适当,手段与结果之间要匹配。 2.非强制手段优先。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核心。非强制手段优先原则的确立,明确限定了行政强制在行政管理中的定位,行政强制既不是行政管理的第一位选择,也不是能够频繁使用的手段,除非不得已,行政机关不得动用行政强制,立法机关也不能为行政机关创设行政强制手段。 3.此原则既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也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适当原则不仅对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立法机关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行为也有约束力。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申请人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材料案件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遂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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