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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争议一方提交申请书,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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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出了相应规定:一、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二、 调解劳动争议,应充分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引导,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有效的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则失去了胜诉权,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劳动者进行举证,举证也有期限的限制,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供补充好相关证据材料。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个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科学调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和资料,明确争论的实施,准备下一步的调停和裁决。调查科学调查的工作包括写调查大纲、根据调查大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科学调查、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等。3、调停阶段。仲裁庭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好调停工作,努力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仲裁庭需要制作仲裁调停书。4、裁决阶段。仲裁庭调停无效或仲裁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调停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必须以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进行。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停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停和裁决,当事人双方都应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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