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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的人可以通过其家属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由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若办案机关决定予以取保...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送给的物品限于:日用品和现金和学习书刊《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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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看守所可以送照片。一般只能是送些换季的衣物或生活日常用品,不能送违禁危险物品。看守所在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的物品时,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药品,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并说明原因。
法院宣判拘役3个月,应当送到看守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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