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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一般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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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伪证罪、不同的犯罪主体构成不同的罪 一、包庇罪的构成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一)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包庇罪。 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包庇罪。区分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包庇罪的客观特征 《刑法》对包庇的方式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而司法实践中包庇的方式却多种多样,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伪造犯罪现场;剪辑、加工视听资料;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故意捏造事实,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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