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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进行民事诉讼也不一定能胜诉,因为如果所持的欠条是无效的话,原告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订立的,欠条是无效的...
一般是一次庭就可以了,特殊情况需要多次。总的来说是不限次数的。离婚官司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只要双方对于判决结果有异议,都可以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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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认为胜诉的把握不大.其实做人应该宽容一点不应该用这种手段去索赔.退掉或反馈下.人无完人都有做错的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证据不足有可能反诉你欺诈。又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就算你赢了对于一个大商场的老板赔你一点钱也没什么他一样可以处罚他的员工甚至加倍处罚.最终受害者还是打工仔.老百性.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实践,具体分析如下: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不同)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8、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9、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你的陈述可以知道如果打官司对你不是很有利,但也不见得没有机会赢。因为你可以说二女儿和二女婿没有出钱,建房票据是你委托二女婿购买材料时他留在手上的,还有你完全可以等二女婿起诉到法院后看看二女婿提供给法院的建房票据,对这些票据的真实性你有可能可以否认或否认和你这栋房子有关系,具体的话还得看二女婿提供给法院的证据的具体情况,我认为你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很大,但诉讼的策略得看证据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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