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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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