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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种提法。但很多宣传材料在解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时...
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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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种提法。但很多宣传材料在解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时候,仍援引‘精神失常未经治愈’一语,把它囊括在‘真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中。这种笼统地说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是不妥当的。因为,并非任何的精神失常都能使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发病期间才禁止结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是允许结婚的。 很多精神病都是可以医治痊愈的,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自然是可以结婚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处于稳定缓解状态,也可以结婚。
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疾病发作期,未经治疗不能结婚,预后不良的精神病人不能结婚。各种精神病经治疗后精神症状缓解,疗效巩固较好者,可以恋爱结婚,但必须注意: (1)如果双方都患有精神病,即使治疗效果好,发病与遗传因素仍关系密切,结婚后不能生育。 (2)如果一方有精神病,最好不要再找有阳性家族史的对象结婚,因为这样会增加精神病的遗传机率。 (3)精神病人结婚后也要按医生的要求治疗一定时期,以巩固疗效,不要认为结婚可以“冲喜”,精神病就好了。如果这样,不仅不利于巩固治疗,反而增加了复发的机会。 (4)病情完全恢复且疗效巩固的患者,恋爱结婚,要给对方说明自己有精神病,不要隐瞒病情,更不能欺骗对方,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一旦实情暴露,会影响恋爱,对患者本人也是个打击,甚至会诱发病情复发。 因此,国家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精神病人,以不结婚为宜。经治疗病情缓解而结婚者应从优生优育出发,最好不要生育,这样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
由于精神病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因而关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常是患者及家属所关心的。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庭成员比一般人群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率要高得多。癔症与人格特点有密切关系,人格的某些内容,如气质又受遗传的影响,也就是说:癔症或多或少受遗传的影响。虽然如此,遗传特性只是发病的“内在因素”,要在一定的外界环境下才能促使精神病的产生。所以,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遗传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配偶的选择上,切忌“门当户对”或同病相怜,再去挑选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万不能以结婚“冲喜”。为了保障病人的权力,也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③严重的癫痫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损者。这就是说,患有以上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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