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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分校,但要符合一定的程序。 1、民办学校的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申请分立民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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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具有经营性,学校的任何财产都不属于担保的范围。例如《物权法》第184条第(3)款的规定。故学校依照政府的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费用,不能用于经营上的质押。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可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范围可以视为收费权,但这种收费权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类型,而我们这里所讲到的收费权则属于商业经营类型的,它们属于不同性质法律的调整范畴,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交学费后,如果不去就读,应该退学费。 1、如果已经领取了书本等,在退费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 2、如果没有发生实际费用,应该全额退回学费。至于是否一定可以退学费,教育及相关部门没有对此作出强制规定。需要学生或者家长和学校双方协商。如果学校无正当理由不退费,学生或者家长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协商处理,可以退费
按《担保法》第37条及《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学校无论其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它都承担着教书育人、传播文化等社会公益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民办学校的房地产不得用于抵押。同样,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医院,医院都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都承担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等社会公益目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故私立医院的房地产也不得用于抵押。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根据该规定,民办学校、私立医院以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抵押有效。当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有关抵押的规定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物权法》并未规定必须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因此,该限定条件应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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