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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1.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不需赔偿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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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不需赔偿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无责任方不需要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交通轻微伤,受害人并因此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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