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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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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第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主要是指多次实施了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或者虽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数额较大等等情形。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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