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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不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所,只能是法人和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
私人不能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是法人和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取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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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不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所,更不能做司法鉴定,只能是法人和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它的属性近乎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类评估所、国土资源调查测量队等单位的性,属于其它类单位,或者称之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鉴定中间机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属于司法部门或者具备专门的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处理的,而不可能由私人来进行司法鉴定的,具体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果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必须保证其鉴定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可以拒绝司法鉴定。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不得在证明期限内提出。对于需要鉴定的特殊问题,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前支付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鉴定的有关材料,不能通过鉴定认定案件争议的事实。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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