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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得改变请求事项,如你所说应属改变了对方的请求事项,虽然对方撒回了对乙的诉讼,但诉讼标的并未改变,也可能是在审理中对方...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对孩子成长不利,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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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有监护人不能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变更儿童监护人的前提;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儿童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生父母、长期抚养儿童的祖父母等。它必须是与孩子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变更儿童监护人的判决。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有部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既符合《》规定,而且明确了赔偿界限和隐含的伤情后续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方既然作出了权利让渡与终结,那么他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作为法律执行机构,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考量,如果存在上述原因和结果,那么应该秉承公平正义原则处理上述纠纷,如果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应该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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