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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含院属各单位所级领导)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津贴,公司章程未就董事津贴事项作出规定的,由股东会议作出决议予以规定。...
董事由选派或推荐其担任职务的进行管理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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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选派或推荐董事时可在向院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时就其个人持股情况作出说明,但院属各单位所级领导任董事且个人持有股份的必须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任职期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选派或推荐其担任董事的股东应在该项变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一般事项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个人意见;在公司出现下列重要事项之一的,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就该事项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向股东报告:(一)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四)公司重要资产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五)公司经营情况重要变动和向其它公司、企业、团体投资的情况;(六)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七)担保情况;(八)公司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九)公司重大经营失误情况;(十)按照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股东要求其报告的情况。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应于该次董事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向报告,并根据股东的要求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或书面致函董事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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