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1年 8月 13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1、民间真实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低于或等于24%的(即月息不超过2分),法院一律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即月息2分到3分的部分),若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反悔欲取回,法院不会支持,若借款人未支付而出借人诉至法院主张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即月息超过3分),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