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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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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推进种子标准化生产,提高种子质量。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种子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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