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
一般来说A冷静对待,依法维护权利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实习生不适用于最低工资制,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下面,最低工资的知识内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五十四条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根据国际通行法,一般把公务员排除在最低工资制之外,因为这个部分人素质很高,工资由国家支付,其实际工资水平大大超过维持其自身和其家庭生活的水平,不需要最低工资制的保护。另外,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其雇佣的临时工)的工作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报酬,而是为了从事慈善或公益事业,因此对他们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保护。 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企业的赁人或承包人 租赁人或承包人虽然目前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但是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承包收入或租赁收入,这部分收入由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进行确定,企业一般也不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对这一部分人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应当注意的是全员承包是一个例外。在全员承包中,全体职工与企业主管部门订定了承包合同,但每个职工与企业间仍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存在,因此,职工仍然可受到最低工资制的保护。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残疾人等学徒工因为在学习期间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对社会创造的价值有限,因此被排除在外。勤工俭学的学生和残疾人有受最低工资制保护的原因在于,前者没有对社会负担给付劳动的主压,不需要赡养其他人:后者因为身份的残废,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可能不如正常人,特别是某些智力显著低下的残疾人,只能提供少量的简单的劳动。如果将残疾人规定在最低工资制保护的范围之内,可能会危及其就业机会。
学校强制实习,想要的解决有四种途径,1、协商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4、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它的原则就是"先仲后裁",不经院不会受理。
金某是信息工程学校的在册学生,2000年7月由该学校组织,不满18周岁的金某参加毕业前的实习,实习单位是广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广州大厦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参加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7月16日早晨,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共花去医药费4.14余万元。基本丧失右手功能的金某正值豆蔻年华,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将信息工程学校和广州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认为,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的不属《条例》调整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来调整。金某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亦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工程学校与广州大厦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法院为此判决信息工程学校和广州大厦各赔偿金某31105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1人已浏览
483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