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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 2、如果金额达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会被追...
盗窃亲人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分情况。 盗窃亲人的财物主要指偷窃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是指盗窃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亲属”的财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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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亲属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亲属财物主要是指盗窃近亲属财物盗窃近亲属,是指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定,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为行为人和近亲属之间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在处理这种盗窃案件时,应该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盗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偷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能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应当与社会犯罪不同。但如果行为人盗窃习惯过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与外人勾结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产,严重影响家庭和亲属的和平。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多次实施盗窃,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拾得他人盗窃后所抛弃的赃物不属于盗窃,李某的行为既达不到多次盗窃的标准,又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李某对所盗车辆的权属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通过观察物品的特征、状态和所处的环境,能够判断物品的权属,是否属于无主物或者遗弃物。如一辆长期废弃于荒野的破旧电动车,与一辆停放于小区内且外表完整的电动车,正常可以判断出前者可能是无主物或者遗弃物,而后者应当是有主物。即便如李某所述,可能是他人盗窃后所抛弃的赃物,李某主观上也明知该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车主所有。他人盗窃后抛弃的行为,不能阻断车主对该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二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又连续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后均悉数变卖。李某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寻找作案目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非常明显,并非其辩解的“拾得”。 三是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利益。王某虽然抛弃该车,但车主完全可以通过寻找等手段恢复合法占有。李某非法占有继而又销赃给他人的行为破坏了车主恢复合法占有的可能性,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当作否定性评价。 综上所述,李某盗走他人抛弃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因此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整体而言属于“多次盗窃”,应当构成盗窃罪。
盗窃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几乎和私有制的历史一样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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