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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本身就是学校的越权行为,违背教育法。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1。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肯定要担,另,另一学生的家长也要担责任。2。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答案同上。3。赔偿金额如何界定。要看具体证据,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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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的;(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的;(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以张榜的形式将考试成绩差的学生名字公之于众,是时下有些学校的经常性做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这些学生成绩的提高,应当说学校的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却适得其反,给学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刺伤了差等生的自尊心,甚至使有的学生走上了轻生的道路。1994年11月国家教委在《关于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的意见》中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该学校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是错误的。对此,你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制止这种行为。
可以,现在一般得交赞助费。赞助费,听起来好像自愿的,但是你不交肯定不给你上,一般都是8000到15000元不等,看你有没有关系。要是真有关系,甚至可以免费。进来赞助费问题受到《第一时间》的关注,但是合肥市教育局以及省厅对这种问题都是默认态度,因为没有一个具体的法规,所以他们也不管。总之,即使你的外地户口,只要肯交赞助费,你就能在合肥的小学上学。最后感叹一句,社会之不幸,只有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能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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