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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不服职责,把帐记得一塌糊涂,怎样追究会计法律职责,会不会连累上司?

2022-07-04
根据《会计法》的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组织、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虚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藏、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能够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隶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降职、撤职、炒鱿鱼的行政处罚。”根据《会计法》的第四十三条限定:虚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职责。虚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限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限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做法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肯定的媒介在肯定的范围内公布。 (2)罚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做法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能够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能够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3)行政处罚。对上述所列违法做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撤职、留用察看直至炒鱿鱼的行政处罚。 (4)注销会计从业资格书。对上述所列违法做法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注销会计从业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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