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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凡是...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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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车祸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在车辆修理后根据车辆修理情况进行鉴定。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修理后,车主往往会要求赔偿车辆减值损失,但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近年来,随着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方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积极态度。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纠纷,起诉前不要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很可能不承认,而是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因此,最好在起诉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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