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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原告和同伙的指认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隐蔽性强的物证、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证明,排除供述、供述、供述等可能性,可以认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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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证据,原告和同伙不能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6、.鉴定意见;7、检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只有原告和同伙的指认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认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否认自己以前的口供(即进行翻供),但最关健的问题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 2、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不管事实和现有证据而无端当庭翻供的,就会失去由法院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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