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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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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实施培训或参加培训、进行联络、策划等准备活动的,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2、行为: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3、主观:故意,为了自己活着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而做准备。这是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现象,对构成此罪的人不再适用《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罪数:成立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6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实施培训或参加培训、进行联络、策划等准备活动的,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2、行为: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3、主观:故意,为了自己活着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而做准备。这是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现象,对构成此罪的人不再适用《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4、罪数:成立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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