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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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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下: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接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接案文书中已于体现。 2、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以判决,也可以径行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在本院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律使用裁定。《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书面审理的说法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法中第152条中的“径行判决、裁定”的规定,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案件应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迳行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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