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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不一...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违反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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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明书、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票据、保证书、信用证明书、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反发行信用证或其他保证书、保证书、保证书、信用证书、信用证书的情况(4)收到受贿赂证明书或其他保证书的情况的情况的情况)。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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