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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
当一个执行人员在行使这种公权力时,因现有的执行机制的缺憾而易增加执行错误或执行不当的机率及因其他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执行错误及执行不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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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不主动执行的人员,执行机关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执行措施来强制性保障实施,这些强制的执行措施有哪些?无论采取哪种执行措施,均要保证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过程中,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虽经法院做思想工作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0、限制出境; 11、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 12、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曝光; 13、采取对法院执行人员围攻、殴打、侮辱等暴力抗拒执行或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向所属人大、政协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人大或政协代表资格; 15、建议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纪检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执行措施。 以上的措施中,前8项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前8项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执行问题,因此,在前8项外根据实践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措施,例如,适当的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等等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可查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这一规定是为了限制相关权利人为躲避履行法律义务而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只有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唯一性,才能合法的对其居住房屋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通过查封的方式,控制房屋权属的恶意转变,对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督促震慑效果,客观上约束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对于非唯一生活必需住房的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拍卖、变卖或强制管理等措施,实现房屋的经济收益或者所有权交易价值,全面清偿被执行人的法定债务。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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