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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能否判离需看是否具备民法典32条规定的情形,而不是财产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1、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可找法院解决;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 2、赡养父母是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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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监护权纠纷时,可以申请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调解解决;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之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才有恢复的可能,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除外。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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